关于印发石潭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石潭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石潭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区府办《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新府办函〔2013〕73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石潭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朱炳坚 镇委委员、副镇长
副组长:林镜流 副镇长
成 员:成振强 镇纪委副书记、党政办主任
禤北河 规划办主任
赖建芬 经济办主任、安监站副站长
邓水钊 人社所所长
罗海建 派出所副所长
陈志刚 工商所所长
陈国基 供电所所长
李志秋 城监中队队长
郑国标 中心学校校长
张锡明 林业站副站长
房建忠 党政办副主任、食安办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规划办,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三、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治理范围。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酒店、饭店、小吃店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厂矿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使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7)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8)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9)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10)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11)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
(12)企业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3)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4)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五、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石潭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相互协作,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厂矿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等企(事)业单位要督促好本单位食堂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做好表率作用。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规划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对未取得排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提请上级部门进行查处。
(二)石潭派出所:在各成员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气的餐饮场所时,必须积极联运配合,打击抗拒阻挠执法行为;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石潭交警中队:负责对供气给餐饮场所的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四)安监站:负责督促协调相关使用燃气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及造成安全事故后的查处;负责对燃气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且存大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五)食安办: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提请上级部门进行查处。
(六)石潭工商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林业站:负责督促镇内所有木材加工厂食堂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所有木材加工厂的检查工作。
(八)中心学校:负责督促镇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所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检查工作。
(九)城监中队:负责排查镇内燃气供应黑点。
六、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20日至5月5日)
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在摸底过程中,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到各餐饮场所。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5日至5月15日)
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于5月10日前完成。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餐饮场所要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整改期间可能危及安全的,应当主动停业整改。餐饮场所要于5月15日前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促整改阶段(5月15日至5月25日)
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餐饮场所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以及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采取停产停业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消防安全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要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对非法餐饮场所,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逾期未整改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抽查和总结阶段(5月25日至5月30日)
领导小组通过抽查方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将专项行动开展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分析本地餐饮场所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各部门要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及时信息上报和情况通报,及时处置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统筹兼顾,实施标本兼治。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十项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