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乡镇 > 石潭镇 > 规章文件 > 政策文件

石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时间: 2016-09-20 00:00   来源:清新区石潭镇   发布机构:   点击:-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各单位:
    《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及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我镇编制了《石潭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镇工作的实际,每年对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行一次梳理,及时向镇司法所提出新增或调整的决策事项,由镇司法所汇总提请镇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未列入本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镇班子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及时提交审议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序号

决策事项

决策依据

承办单位

1

政府工作报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镇党政办

2

编制财政预决策预算草案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镇财政所

3

使用重大财政资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镇财政所

4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纲要)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镇经济服务办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镇国土所

6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

镇清洁办

7

涉及医疗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镇计划生育办

8

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9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镇财政所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