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各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清府〔2013〕121号)、《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清新府〔2014〕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将镇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镇司法所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镇司法所汇总提请镇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三、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不得提请镇政府审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清府〔2013〕121号)、《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清新府〔2014〕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将镇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镇司法所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镇司法所汇总提请镇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三、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不得提请镇政府审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内容) |
设立依据 |
听证承办单位 |
1 |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纲要)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
镇经济服务办 |
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
镇国土所 |
3 |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 |
镇清洁办 |
4 |
涉及医疗方面的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镇计划生育办 |
5 |
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
6 |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镇财政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