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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石潭镇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1-11-08 00:00   来源:清新区石潭镇   发布机构:   点击:-

    
    各村(居)委会,镇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县府办《印发清新县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新府办〔2011〕104号)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制定了《石潭镇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石潭镇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9.29”中山会议精神,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活动。为确保“清剿火患”战役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战役目标
    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商户)、社区、农村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隐患存量,最大限度地控制隐患增量,千方百计遏制亡人火灾,确保防火形势稳定。具体目标是:
    (一)镇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100%摘牌销案;
    (二)排查发现的“三合一”等隐患100%整改;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100%达标;
    (四)单位建筑消防设施100%完好;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100%持证上岗;
    (六)成立镇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电话:5625666)。
    二、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镇长欧向明同志任总指挥长,镇委委员、安监站站长胡建洪,镇委委员、派出所所长黎俊杰,党政办主任成振强等同志任副总指挥长,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由赖建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三小”场所及“三合一”场所。按照省政府《“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基本要求》,深入排查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二)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要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国土、规划、消防部门审批的既有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三)高层、地下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消防管理工作空白,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动员,逐级落实责任。一是政府主导。各村(居)委会要迅速动员,全面启动战役行动。要制定战役方案,落实村(居)委会和部门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要组织工作组,全面发动社区、农村深入排查火灾隐患。二是部门要联动。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研究部署全镇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自上而下开展火灾隐患清剿行动,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查处、重大隐患认定等通报、抄告、移送制度,加强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此外,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并将消防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是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小场所发生大火灾。
    (二)全力排查,消除盲区死角。一是推行网格式清查。以石潭镇为一个战区、按村(居)委会分为二十二个责任区,战线延伸社区、农村,每个责任区实行用社区、农村力量形成排查整治队伍,强化、量化工作标准,对所属区域、行业单位以及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违法建筑等开展全面排查,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切实摸清隐患底数。二是落实网络化巡查。各地要依托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防火巡查服务队、专(兼)职消防队等基层消防组织,加强社区、农村清查整治工作。三是加强监管。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对三小场所的监管职现,将警力最大化部署到社区、农村的火灾防控一线,坚决防止失控漏管。
    (三)全数清剿。坚持除患务尽。一是实行政府督办。镇政府近期将开展火灾形势研判和综合评估,对火灾多发区域以及难以解决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的地区实行专项督办;对当地容易发生亡人火灾的区域性、行业性场所的火灾隐患,研究对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镇政府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诉研判此项工作。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各村(居)、单位对清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整治,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建筑等突出隐患,政府将牵头组织有部门实行综合整治,决不久拖不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将挂牌督办;本地无法解决的,将报告县政府予以督办,决不会遗患成灾。三是突出技防改造。我镇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落实“三小”场所限人居住和物理分隔等技术改造措施,严格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源。四是抓好建筑消防设施整治。各村(居)、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要逐栋地进行检查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逐项逐项地督促整改,切实做到排查一家、情况问题清查一家,整治一家、隐患彻底根治一家。
    (四)全程宣传,营造浓厚氛围。一是加强媒体宣传。各村(居)、单位要以宣贯中宣部、公安部等八部局《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为契机,建立专栏、专版、专题,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宣传典型火灾案例;公安、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更新宣传栏,发布战况战果。二是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集中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大力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采取基层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消防宣传真正做到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三是开展全员大培训。加强村“两委”负责人培训,全面抓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到“清剿火患”战役结束前,完成村“两委”负责人培训任务总量的50%,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部培训一遍,消防控制室人员全部取得相应资格。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动员会后,各村(居)、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措施奖惩,层层动员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0月31日至2012年2月6日)。镇政府成立一定数量的工作和检查组,会同村(居)委会消防组织管理人员,开展社区、农村的单位场所排查整治工作,并填写全县“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登记表(见附件)。镇政府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的单位将开展“回头看”。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镇政府成立联合检查组,全面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对各村(居)、单位“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居)、单位及企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综合治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各村(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组织、亲自参与这次“清剿火患”战役,确保战役开展深入细致、全面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和管理漏洞。
    (二)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各村(居)、单位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结果负总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改;制度规定不健全、不落实,设备设施不完好,违章生产、违章操作等要列入隐患登记,责令立即整改。对因检查不细致、不深入,未及时发现问题,检查后即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检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坚持检查与整改同步推进。各村(居)、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各方力量,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四)及时汇总上报检查情况。镇指挥部办公室要每天收集、每周通报各地“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及时分诉研判,指导工作开展。各村(居)委会、各单位“清剿火患”战役情况请于每月20日前报镇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1.石潭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职责
    2.石潭镇“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登记表
    
    
    
    附件1
     石潭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职责
    
    根据镇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9.29”中山会议、清远市政府“10.10”会议和清新县政府“10.26”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局面,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理故的发生。现将各职能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派出所: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能,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科普等活动开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把好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关,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所辖区住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科学组织火灾扑救。当好政府参谋,及时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及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指导各部门抓好消防工作落实,派出所应联系村、居委会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工作。
    经济办:根据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消防工作任务,以及资金筹措能力,确定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争取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工业商贸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障经济领域消防安全。在经济运行中做好工业商贸企业宣传工作。
    中心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督促各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教学、培养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教学内容,开展“消防安全进学校活动”,确保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生知识。
    农业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督促各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社事办:将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综合服务体系,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主体作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进社区活动”,动员各方面广泛参与消防建设。
    司法所: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消防管理机制建议,审查修改有关规范文件,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财政所: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并将“清剿火患”战役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劳动所:将消防知识培训纳入劳动、就业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推行重点岗位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制度。
    国土所: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严禁违规使用土地,并将违规使用土地导致火灾隐患的情况抄告“清剿火患”办公室。
    规划办: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等单位管理,对消防设计、施工资质进行设计审核。督促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议上级部门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不合格的,不给予竣工验收备案。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抓好本系统消防工作的落实。此外,督促出租屋业主及其租赁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火灾隐患。督促未办理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单位、个人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手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建议上级部门不发放房屋产权证。在城镇规划建设中,严格依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落实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消防安全布局、建筑物防火间距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规划城镇消防站布点和用地,对已确定的消防站布点用地进行控制,变更规划时须征求消防部门同意。
    交通办: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加强对从事运输经营的业户、车辆(含非法经营性危险品运输业户、车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营运企业(车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文化站:掌握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和重大文娱活动举办审批的必要条件,督促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文艺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消防常识。
    卫生院:督促本系统内的各类卫生所、防疫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条件作办卫生医疗部门行政审批和行业评比的必要条件,严格审核评定。
    安监站: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单位的消防安监管。督促宾馆、饭店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消防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工商所: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对依法应当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和项目,应当在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后方可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筹建类执照除外)。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经营者,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议,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变更经营范围。
    供电所:负责供电和电力施工安全,严格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努力减少电力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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