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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5-11-03 00:00   来源:石潭镇   发布机构:   点击:-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外经贸公平字〔2013〕4号)、《广东省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的管理,加快推动工作站建设,切实发挥中介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在公平贸易工作中的功能作用,推动中介组织、行业龙头企业更好地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6日
    
     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的规范管理,切实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龙头企业在公平贸易工作中的功能作用,根据《关于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外经贸公平字〔2013〕4号)、《广东省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平贸易工作站是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竞争性评审通过,依托本省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并被授予“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称号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设立公平贸易工作站的目的是引导和支持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公平贸易工作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下设其他机构。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公平贸易工作站的评审,公平贸易工作站的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局负责(省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协助)。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含顺德区,下同)依据本规定协助省商务厅管理本市公平贸易工作站。
     第二章 设立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全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的布点。工作站重点布局在对本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依托行业商协会等相关的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公平贸易工作站所属行业在本地、全省具有代表性;行业龙头企业应在全国同行业有代表性,预警监控产品出口额在全国排名靠前。
     第六条 公平贸易工作站按照《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竞争性评审办法》及申报通知申请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公平贸易工作站的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当具备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平贸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和公平贸易措施的研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从事公平贸易工作的相关知识。
     第八条 公平贸易工作站日常运营经费以申请单位自筹为主。工作站设立第一年,给予每个工作站一定的资金支持;第二年开始,根据绩效评价得分高低给予分档次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平贸易工作站负责贸易摩擦案件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行业协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交涉等工作。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长期规划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计划性。
     第十条 工作站具体工作内容:
     (一)中介组织工作站:
     1.制订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初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工作计划(省属中介组织工作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下同);
     2.收集整理报送贸易摩擦、贸易壁垒、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等信息和经贸政策动态,每月不少于1期;
     3.做好本行业公平贸易工作的调研,并撰写分析报告,每年度不少于2期(包括行业年度发展分析报告);
     4.跟踪本行业的案件情况,包括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起)诉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共同应对贸易摩擦、组织开展无损害抗辩、参与听证和业界游说、国外反垄断诉讼案件的应诉协调、提出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本行业安全运行的意见或应对措施;
     5.本行业公平贸易数据库建设工作,包括行业内重点联系企业数量及企业数据上报率;
     6.协调和规范本行业经营秩序工作,包括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实施市场规范措施;
     7.配合做好贸易投资政策审议和对外交涉磋商工作,包括配合做好贸易投资政策措施的研究和评议、配合参与政府间交涉;
     8.做好宣传、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建立工作网页、发放宣传资料、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9.做好培训工作,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由省商务厅举办的与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每年至少各一次;
     10.完成省商务厅及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商务厅和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行业龙头企业工作站:
     1.制订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初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工作计划(省属龙头企业工作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下同);
     2.收集整理报送贸易摩擦、贸易壁垒和本企业并购活动等信息以及经贸政策动态,每月不少于1期;
     3.做好本企业公平贸易工作研究,并撰写分析报告;
     4.参加由省商务厅举办的公平贸易有关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5.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商务厅、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平贸易工作站应遵守公平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省商务厅及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省属中介组织工作站、行业龙头企业工作站由省商务厅负责协调指导)。
     第十二条 公平贸易工作站所在的中介组织,应建立工作站专门工作管理机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行业龙头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组织建立公平贸易工作站联络员制度,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安排一名专职人员担任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通讯员,通讯员负责工作站日常的信息沟通。通讯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第十四条 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与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以公平贸易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公平贸易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平贸易工作站应遵守国家和省的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外事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保守秘密。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贸易摩擦应(起)诉协调费用:中介组织工作站组织协调行业企业贸易摩擦应(起)诉或行业龙头企业工作站本企业应(起)诉所发生的费用;
     (二)信息费用:收集整理贸易摩擦、贸易壁垒、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等信息和经贸政策动态信息发生的费用;
     (三)咨询服务费用:中介组织工作站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生的费用;
     (四)预警监测费用:中介组织工作站开展行业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发生的费用;
     (五)宣传费用:建设及维护网上信息平台、编辑及印发简报、刊物等发生的费用;
     (六)调研费用:中介组织工作站调研行业内企业遭遇的贸易摩擦、贸易壁垒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等情况发生的费用,及行业龙头企业工作站应对公平贸易工作进行调研发生的费用;
     (七)数据库建设费用:配合省商务厅开展本行业公平贸易数据库建设发生的费用;
     (八)会议及培训费用:举办对WTO成员国贸易政策的评议会、举办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协调及辅导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应对国外“两反一保”、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培训发生的费用;
     (九)交流交涉费用:在省商务厅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磋商或参与政府间交涉发生的费用;
     (十)开展工作站职责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公平贸易工作的其他工作经费,包括聘请专家、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十七条 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工作计划制订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八条 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严格按照预算使用资金。差旅、会议、调研、出国等费用支出标准应参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设立专账管理资助资金,并规范资助资金的账务管理,以备审计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对公平贸易工作站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工作站的工作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建立工作站日常工作台帐制度,如实反映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及绩效情况,建立各项工作的文字、映像资料档案,以备评估查阅。
     第二十二条 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每月填报《公平贸易工作站信息报送登记表》(附表1);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填报《公平贸易工作站培训工作登记表》(附表2)、《公平贸易工作站经贸政策动态情况反馈表》(附表3)、《公平贸易工作站应对贸易摩擦情况登记表》(附表4);于每年10月10日之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项目执行、绩效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中介组织工作站还须填报《公平贸易工作站行业发展情况分析表》(附表5),并报送行业年度发展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制定《公平贸易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办法》,于每年年底组织对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经年度绩效评价评定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公平贸易工作站,保留公平贸易工作站资格,并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得分高低确定继续给予资金支持的额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撤销该公平贸易工作站。
     第二十五条 省商务厅对经绩效评价业绩突出的工作站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平贸易工作站须恪守工作职责,对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设站中介组织或行业龙头企业应接受省商务厅开展的绩效评价及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平贸易工作站存在以下问题的,将撤销其工作站资格,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申报材料和年度绩效评价材料有虚假或隐瞒成分的;
     (二)未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应诉工作,对贸易救济案件调查应诉失败负有重大责任的;
     (三)违反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
     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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