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解读《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六大亮点(三)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要求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通过创新集体土地补偿方式,让贫困群众有机会共享资源开发“红利”,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
改革的受益对象是谁?怎么受益?收益怎么分配?如何调动各方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如何防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日前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了《方案》主要内容和六大亮点。
亮点之三:入股分红,打通资源开发收益传导渠道
如何让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此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过程收益传导机制。在入股资产选择上,《方案》将其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此形成的集体股权参与项目收益分红。在集体股权设置上,《方案》按照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方向,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股权的持有者,其成员是集体股权的受益主体;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试点项目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但享有对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在收益分配上,《方案》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行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集体股权收益享有优先分配权益,享受特殊的倾斜和支持。在收益保障上,《方案》明确要探索建立集体股权保障收益制度,确保原住居民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均能获得一定水平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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