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镇属各部门:
《太平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太平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目录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清府〔2013〕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将区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镇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镇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提请镇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三、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太平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附件:
太平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内容) |
设立依据 |
听证承办单位 |
1 |
城镇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重要工程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
太平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