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我镇乱丢弃病死畜禽的现象发生,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此通告:
一、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认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各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不得随意乱丢弃病死畜禽。
二、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因乱丢弃病死畜禽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落实举报制度。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乱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5775499)。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