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存在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档案收集工作,准确界定清新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参照《清远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印发<清新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实施细则>和<清新县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1998]8号)中《清新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形成《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3〕11号);
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2014〕13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998年制订的《清新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共11条,新修订后的《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共17条,修改、增加内容进一步明确将本级一级组织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档案,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档案,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民生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
四、征求意见情况
拟修订的《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于年初列入2015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2015年8月,参照《清远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和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档案馆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专人负责,起草制定本办法,于今年9月初制定出《清远市清新区民宿管理办法》初稿。
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的规定,我区于今年9月中旬开始就《清远市清新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初稿向各镇(场)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对清新区各镇(场)、相关职能部门及网上公开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区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作了适当修改。网站公开征询意见期间,没收到相关的反馈意见。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