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泰昌陶瓷原料加工场:
你加工场位于滨江河三坑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责令你加工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拆除关闭。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