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清新区无传销镇申报办法》(清新府办函﹝2016﹞60号)、《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太和镇等8个镇为“无传销镇”的通报》(清新府办函〔2018〕12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清远市清新区无传销镇复查评审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全区8个镇进行了“无传销镇”的复查评审工作。经区政府研究,拟同意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通过2019-2020年度无传销镇复查评审,继续认定上述8个镇为“无传销镇”。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2月1日-12月7日),如有异议,请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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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