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等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区对清远市清新区(清郊区、清新县)1988年至2016年12月31日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并经区政府八届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任务已完成的2053件区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区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文件目录(共2053件).doc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