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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时间: 2019-04-09 11:11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等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区对清远市清新区(清郊区、清新县)1988年至2016年12月31日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并经区政府八届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任务已完成的2053件区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区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文件目录(共2053件).doc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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