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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 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公告

时间: 2020-01-22 15:27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19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9〕75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太和镇飞水村九村、十二村、十三村、十五村、十六村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乐园村上一、杨一、杨二、竹仔园经济合作社;塔脚村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5.4848公顷,其中农用地5.4766公顷(耕地4.3223公顷、园地0.4568公顷、林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6972公顷),建设用地0.0082公顷。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留成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成用地安置按征地总面积的10%补偿,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的规定执行,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耕地

4.3223

58.5

太和镇按清新府办[2013]44号执行

林地

0.0003

21

园地

0.4568

45

养殖水面

0.65

60

其他农用地

0.0472

58.5

建设用地

0.0082

58.5

合计

5.4848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物业主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太和镇人民政府(地址:明霞大道中17号,联系电话:5810219)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9〕7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9〕75号)    

          2.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宗地一至十一)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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