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19年1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9〕64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太和镇飞水村四村、六村经济合作社,面积0.8003公顷,其中农用地0.8003公顷(耕地0.4634公顷、养殖水面0.3369公顷)。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留成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成用地安置按征地总面积的10%补偿,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的规定执行,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物业主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太和镇人民政府(地址:太和镇明霞大道中17号,联系电话:5810219)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9〕6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19〕64号)
2.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