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正确评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
(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
(三)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四)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
(五)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清算;
(七)资产毁损;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的资源性资产和单位价值数额较大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委托评估;
(四)评定估算;
(五)验证;
(六)确认。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应当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制度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