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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 2019-06-17 08:57   来源:清新区浸潭镇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市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清远市市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容缺受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度《容缺受理制度。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进驻市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办类审批事项除外),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综合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并同时将材料流转至各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二、目的和必要性

   (一)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少跑。申请人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漏带、暂时缺少、暂时无法提供部分材料,或者复印件未盖章、原件未带、材料存在瑕疵、不清晰等材料不齐全、形式欠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容许非关键性材料暂时空缺并在一定时间内补齐,既不影响行政部门的审批工作,又可减少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精力。

   (二)容缺受理制度能够突出作风转变,有利于提升群众满意度。容缺受理制度把原来理解的一些“特事特办”、“绿色通道”转换成一种法律框架内的正常的办事服务机制,让材料“缓(交)”下来,使速度提上来。体现了真正急申请人之所急,想申请人之所想的理念和作风,提高群众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三、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此外,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也明确提出:“(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主要内容

   《容缺受理制度》主要内:1、明确容缺受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容缺受理制度的原则;2、明确可以容缺的材料;3、明确容缺受理的办理流程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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