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市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县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措施。
(五)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六)管理、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工作。
(七)制定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制定全县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的数量,制定计划生育技术管理规划,参与实施国家和省、市的计生科研课题,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与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节育技术新药具的推广应用,促进生殖健康发展,提高人口素质。
(十)协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市和县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预决算,安排有关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拟定分配方案,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及计划生育相关经费的使用,监督、审查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一)联系县计生协会等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