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4日,根据清新委办发〔2010〕3号文件精神,撤销县环保和建设局,成立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环境管理股、环境监督股(环境监察分局)以及一个下属事业单位:环境监测站。
一、办公室
负责人事、党建、纪检、监察、文秘、工青妇、计生、保密、档案、财务等工作;负责会务、接待、保卫、车辆管理及后勤事务等工作;组织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全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二、环境管理股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审核本县有关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办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珠江综合整治、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等重大环境信息。
三、环境监督股(环境监察分局)
监督、指导检查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有关应诉等工作;承办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输有关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新建项目“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等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和辐射管理工作;参与反核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四、环境监测站
负责县域内的日常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和委托监测,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为政府环境保护决策及环境监督执法、排污收费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同时,各股室、站还对应职责权限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