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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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市政、燃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性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理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政、燃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三)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涵洞、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
(五)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服务质量,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新区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对运输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和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管理和养护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公共事业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八)实施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辖区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九)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安排计划,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十)依据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特许经营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开展城市综合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