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清远市清新区中成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86473490B)因业务变更,申请终止代理记账资格,经我局依法受理审核,同意注销并回收该公司《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证书编号:DLJZ44180320230008),上述许可证书自公告之日起,清远市清新区中成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一切代理记账业务,不得以代理记账机构名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