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7号)和《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清发改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院内停车收费标准拟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一、
原来收费标准
1、摩托车:白天(7时—19时)每辆1元,夜间(19时—7时)每辆2元,昼夜(0时—24时)每辆3元,包月制每辆·月30元。
2、小车2吨以下(含2吨)20座以下(含20座),白天(7时—19时)每辆2元,夜间(19时—7时)每辆3元,昼夜(0时—24时)每辆5元,包月制每辆·月60元。
3、大车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20座以上,白天(7时—19时)每辆5元,夜间(19时—7时)每辆7元,昼夜(0时—24时)每辆10元,包月制每辆·月150元。
4、超大型车10吨以上:白天(7时—19时)每辆5元,夜间(19时—7时)每辆10元,昼夜(0时—24时)每辆15元,包月制每辆·月200元。
5、自行车每辆每次1元。
6、停车不超过20分钟免收费,同一车辆一天内多次进入停车场的最高不超过同类型、同档次标准的三倍,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向下浮动。
二、调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收费按服务对象及非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收费,服务对象是指到医院就诊的诊疗者所乘坐或自驾的车辆(含患者家属探视车辆);其他车辆为非服务对象车辆。
四、服务对象车辆甄别方法:
(一)门诊人凭当日收费收据或当天已收费的治疗单、注射单、手术单和检验单。(单位统一体检的凭体检中心盖章确认)
(二)住院病人凭入院当日的按金单、出院当天的收费收据。患者家属凭探病证。(或二日内的日结清单)
(三)医院认可的其他医疗收据。
(四)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单据的按非服务对象收费。
五、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2日。
六、有关意见或建议。
欢迎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4月12日前将本人姓名、职业,电话及对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意见或建议书面送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局窗口,联系人:朱学毅,联系电话:5833201,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