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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机构明码标价等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5-07-07 09:22   来源: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殡葬服务机构明码标价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单位和公墓服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殡葬服务单位和公墓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将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价格)、服务内容、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在经营场所特别是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我市殡仪机构和安葬机构的明码标价样式进行规范,统一公示模板。(详见附件 1-2)

      三、殡葬服务单位和公墓服务经营者提供延伸服务,特别是提供网络祭扫、代祭服务、敬献鲜花等替代性服务的,应当坚持公平自愿原则,不得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公墓服务经营者对墓穴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墓一标,应同时公示提供墓葬服务的相关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供丧属自愿选择。

      五、殡葬服务单位和公墓服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虚假优惠打折,误导诱骗丧属接受服务和商品,不得利用虚假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六、殡葬服务单位和公墓服务经营者实施服务收费前应与丧属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丧属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及合法票据,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等行为。

     七、殡仪服务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集、购买、出售、泄露逝者及其家属个人信息;不得在医疗机构(含太平间)、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推销殡仪业务或举办遗体告别等殡仪活动;不得强迫、诱导客户接受殡仪服务或购买殡葬用品。殡葬服务单位、公墓服务经营者和殡仪服务中介均不得收受、索要红包。

     八、殡仪服务中介机构向客户推介殡仪服务或者进入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场所提供服务时应佩戴《工作证》、主动亮明身份。提供服务时,开展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推广使用《广东省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收费后要提供发票或合法票据(凭证)。

     九、殡葬服务单位、公墓服务经营者、殡仪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分解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收受、索要红包,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请各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殡葬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行为规范、透明。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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