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区应急〔2022〕10号),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将民政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全区养老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违法开办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养老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区民政局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0763-5811405,或者以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举报。
传真:0763-5822475;
通信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府前路1号,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办公室收,邮编511800。
四、举报核查
举报核查按照职能为主、行业管理原则进行。各部门负责核查本业务管理范围的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核查。
五、奖励范围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奖励幅度和使用管理,按照《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区应急〔2022〕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区应急〔2022〕10号)
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
2023年2月7日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