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起,我区2014-2016年设立的11个扶贫互助社试点村已不再发生新的贷款,根据《清远市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百分之五十”的退出条件,应进入扶贫互助金退出程序。经初步排查,投入到全区11个互助社的互助金中,上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结余173.283684万元,社员自愿缴纳的互助金结余5.05万元。处置计划如下:一是互助社退社。由村委会或互助社提出退社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并备案到市后退出,退社后互助社账户内资金划拨到镇代管户并按报账制要求支出。二是互助金清退。投入到扶贫互助社的财政扶贫资金或村委会使用扶贫资金代贫困户缴纳的入社互助金,由村根据自身实际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方面,社员自行缴纳的入社互助金退还给相应的农户,互助金账户产生的利息由各村用作日常工作经费。
现对处置计划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5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0763-5817183。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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