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种子生产经营者:
为了维护和规范我区农作物种子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让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切实加强我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进入清新区内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单位、零售商、经营户、实体店主等均应按要求做好网上登记备案,备案时需上传完整材料的扫描件或照片。
1、受委托代销种子备案,需上传的材料:种子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代销商的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等。
2、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需上传的材料: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3、受委托生产种子备案,需上传的材料:受托生产合同(协议)、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等。
4、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委托书、种子购销凭证、种子包装(正、反面,显示审定编号或引种号)。
二、备案方式
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行选择PC(电脑)或APP(手机)方式进行备案。
1、电脑备案: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seedchina.com.cn/)→网上办事→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参阅《操作指南》)→进入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未注册的用户,先点击“申请人注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才可登录系统;之前已注册的备案主体,利用原有账号、密码直接登录系统进行备案操作(电脑端与手机端的账号、密码通用)。
2、手机APP备案:扫描二维码下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手机APP”,通过手机进入系统进行账号注册、登录以及相关信息备案,完成备案并提交申请。
三、工作要求
1、备案工作是保障种子质量,预防发生种子质量纠纷的重要举措。各镇人民政府农办、辖区内各种子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积极收集材料,及时逐批次备案。
2、依法备案管理。按照《种子法》第38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2-24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负责备案的指导、受理和审核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执法股负责种子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对于未备案和未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镇农办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种子网上备案进行指导及巡查监管。各种子生产及经营者要积极配合,依法履职。
3、完善档案制度。按照《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包括田间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流通等环节)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信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并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保证种子生产经营全程可追溯。
4、强化监管检查。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做好网上备案登记和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台账)工作,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逾期不申报备案或受到上级通报的单位、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0条规定依法处理并全区通报,同时将其违法信息记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5日
(联系人:梁家明 ;联系电话:581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