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的有关就业补贴,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就业补贴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对生产、配送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5日至疫情防控结束,下同)新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防控物资参考清单见附件。
(二)申请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人员的花名册;
2.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人社部门查核资料
1.查核企业登记状态和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查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条件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五类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五类企业主要指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行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二)申请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成功介绍就业人员的花名册;
2.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3.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人员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人社部门查核资料
1.查核接收企业是否属于五类企业;
2.查核人力资源机构职介许可证、登记状态和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查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工资补贴
(一)补贴条件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包括医学观察隔离期)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仍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金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进行补贴,超过一个月后按日计算补贴。
补贴期: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原则上不计入补贴期。由于特殊原因企业提前复工的,提供企业复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纳入补贴期。
(二)申请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和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人员的花名册;
2.接受治疗人员的出院小结或被医学观察隔离人员的解除医学观察隔离证明;
3.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的,提供该时间段内企业复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人社部门查核资料
1.查核企业登记状态和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查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