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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管理办法

时间: 2013-10-31 00:00   来源: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清新县委办公室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新县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新委办发〔2012〕25号)和有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法律法规,为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进一步推进我区全民创业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辞职创业。符合公务员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辞职的,可按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3年的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并按规定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辞职人员在辞职后被市内国有单位招聘或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其原工作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经批准辞职、准予核发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和予以保障。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本区标准,失业保险金执行清远市标准,分别由区统计部门和社保部门提供确定。生活补助以当年度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清新区机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应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的相关规定。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 是指在职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核销工勤事业编制后进入的后勤服务人员除外,下同)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辞职后不再保留其编制和原身份。
    工作未满三年或距离退休年限不足三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在提出辞职创业申请时,应当制定创业计划书。经批准辞职的,自批准辞职之日起,申请人必须按照创业计划组织实施,必须在60天内领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有具体生产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连续正常营业180天及以上,且无违法经营纪录。
    正常营业时间从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申请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在以下行业范围:娱乐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申请人必须在本区范围从事创业活动,即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在本区范围。
    
    第三章 辞职创业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辞职创业要享受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政策,须首先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资格审核表》(附件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的意见。区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工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审查。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正式提出辞职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后(事业单位的要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辞职手续。其中:公务员辞职,按《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的规定执行;机关工勤人员辞职的,视其身份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按照劳动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批准辞职的,申请人将组织人事部门的辞职批复材料及《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资格审核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机关工勤人员中工人身份的须同时提交生效后的解除劳动关系材料。
    
    第四章 核发经济补偿申请程序
    
    第九条 经批准辞职的,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第180天之日起的90天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济补偿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经济补偿金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审核其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区财政局核发经济补偿。超出申请期限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经济补偿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资格审核表》(附件3);
    3.《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无违法经营记录(附件5);
    7.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其复印件。
    无违法经营记录应当注明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
    第十一条 经批准给予经济补偿的,申请人应当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携带《清远市清新区干部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审批表》向区财政局提交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季度无违法经营记录以查验。申请人不能提交的或中止原创业经营活动的,从本月起区财政局不再发放其生活补助。
    
    第五章 接续社保关系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经批准辞职的,申请人应凭区组织人事部门的辞职批复直接向区社保局申请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申请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性质,按以下接续办法办理:
    1.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申请人辞职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原单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年限与辞职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已参加机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文规定,申请人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1)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确定。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2)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原个人机关缴费年限不计算为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在一次性补缴后,原个人缴费账户可退还个人。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的,申请人辞职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区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辞职创业的有关事项,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有关材料。违反规定办理、弄虚作假、骗取经济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即终止申请人的经济补偿资格,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于2015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从2016年1月1日起,区组织人事部门即停止受理辞职创业的申请,本日之前受理的,有关事项包括核发经济补偿、接续社保关系等仍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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