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天娜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朱保城、朱相存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清新劳人仲案字〔2022〕35号、清新劳人仲案字〔2022〕36号),现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朱保城工资40050.00元、朱相存工资55550.0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10号201室
联系人:陈先生、薛先生
联系电话:0763-5899789
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发出日: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明人:李颖怡、邓彩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政府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