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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2-09-28 10:58   来源: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清人社〔2012〕390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
    府办[2010] 76号)和《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 77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缴费时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 1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13年度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26元用于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339元,其中26元用于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金额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5%、地方财政补助25%、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补助50%。参保缴费后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及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时间为:2012年10月1
    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本市户籍的学生随家庭户一起缴费;
    非本市户籍的学生以个人为单位,到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从本人存折中扣缴。
     (三)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筹集,其中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元,其余6 3元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不足部分从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二、城乡居艮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参保人市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
    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市外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含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市内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市外就医的,一级医院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三)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另行发文。
     三、征收票据的管理和基金的划拨
     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票据由各乡(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财政所领取,征收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各乡(镇、街)财政所即时存入当地县(市、区)专用邮政储蓄收入过渡户中,再于1 2月2 0日前由过渡户统一全额上划到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镇与村,镇与当地财政部门、社保部门必须做好对账工作。
     四、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及变更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按《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劳社[2010] 29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一)城乡居民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选定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卫生院;若需变更,由参保人到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经社保局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指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予变更,因户籍迁移、工作变动、居住地变更等,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经社保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指定医疗机构从办理变更的次月开始生效,变更当月仍在原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待遇。
     (三)参保人须变更下一年度普通门诊指定医疗机构的,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前到当地社保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预选(变更)下一年度的普通门诊指定医疗机构,每年的12月31前不进行预选(或变更)的,系统将默认上一年度的指定医疗机构为下一年度的指定医疗机构。
     (四)卫生院要利用农村卫生站为农村居民进行普通门诊服务,允许本卫生院定点参保人到所辖的卫生站进行就诊,并按50%即时结算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卫生院与卫生站签定普通门诊费用结算协议,协议文本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具体结算标准由卫生院与所辖卫生站根据市社保局统一制定的协议商定,签定的协议报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五、相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加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及早动员、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在做好征收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普通门诊选点登记和相关信息、数据的维护工作,并及时统计上报,确保基金安全。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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