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
二、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
三、清远市清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
四、清远市清新区委统战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
五、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
六、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7
七、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8
八、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9
九、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3
十、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4
十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9
十二、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1
十三、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4
十四、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2
十五、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3
十六、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5
十七、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8
十八、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0
十九、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
二十、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3
二十一、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4
二十二、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6
二十三、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7
二十四、清远市清新区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8
二十五、清远市清新区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0
二十六、清远市清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1
一、清新区发展改革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粮食流通、统计、收购市场、质量检查的监督检查 | 1、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资料的行为,是否执行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3.从事政策性粮食储存、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网络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 | 1.是否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在我局核准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第五十一条 |
3 | 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 | 1.是否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5.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 在我局备案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第五十条 |
4 |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在我局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 |
5 | 对本区域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电力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电气工作人员资质是否配备齐全、合格 | 电力企业和用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6 | 对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 对企业的能源消费基本情况、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考评及节能技改项目情况、主要耗能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情况 | 重点用能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7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检查 | 巡检记录是否齐全、周围是否存在危害管道隐患、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制定输油、气场站安全管理制度、非常规作业管理制度、生产现场巡回检查制度等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五条第五条 |
8 | 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求完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油品购销台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等情况 | 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工作指引》 |
9 | 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 企业生产、销售原始台账、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等 | 重点用能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 |
二、清新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和学校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 各学校 | 一般行政检查事项 |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 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2002年11月1日公布)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6.《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无。 |
2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小学生校服管理 | 各学校 | 一般行政检查事项 |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 1.《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GBT31888-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2015年6月30日发布)。 |
3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校园安全的检查 | 各学校 | 一般行政检查事项 |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条。 |
4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校车安全的检查 | 各学校 | 一般行政检查事项 |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 1.《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
5 | 登记事项检查 | 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 | 各学校 | 一般行政检查事项 |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 1.(粤财规[2021]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6 | 登记事项检查 |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筛查 | 各学校 | 一般行政检查事项 |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 1.《广东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粤教体〔2019〕14号) |
三、清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责任 科室 | 抽查对象 | 抽查形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1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商务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发卡售卡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度不少于1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2 | 汽车销售管理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商务股 | 汽车销售企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度不少于1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3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商务股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四、清新区委统战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1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非市场主体) | 20% | 2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3.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4.开展涉外活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 《宗教事务条例》 |
2 | 对宗教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非市场主体) | 100% | 2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宗教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 《宗教事务条例》 |
五、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检查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条。 | 1、检查企业是否依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检查企业经营台账(2年内),核实销售台账真实情况。 |
2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爆破作业的安全检查 |
3 |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检查 |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在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枪支、弹药安全检查 |
4 |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检查 | 在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1.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安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软件;2.是否落实消费者上网实名登记制度;3.是否存在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
5 | 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 | 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 | 在本行政区域内娱乐服务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
6 | 特种行业的检查 | 对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 | 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改)、《典当管理办法》、《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
7 | 技防安全检查 | 对技防重点单位和技防从业单位的抽查 | 在本行政区域内技防重点单位和技防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一)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安装技防系统的情况;(二)已安装技防系统的方案审核、检验、竣工验收等情况;(三)技防系统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四)技防系统的运行和采获信息的保存情况;(五)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落实技防管理相关制度的情况;(六)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8 | 保安服务活动检查 | 对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 |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 重点抽查内容: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2、保安服务中涉及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
六、清新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商品房预售证、租售合同、协议等及广告宣传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 在我市命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核准事项的单位或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清远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2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殡葬设施的检查 | 公司企业 个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法律法规名称:《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条款内容: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3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墓穴占地面积的检查 | 公司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法律法规名称:《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4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殡葬设备的检查 | 公司企业 个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法律法规名称:《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5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殡葬用品的检查 | 公司企业 个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法律法规名称:《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6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7 | 登记证书使用情况检查 | 是否按照规定悬挂登记证书;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骗取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规定: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五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年度检查 | 检查是否参加年度检查及年度检查评定结论 | 社会团体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于5月31前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于5月31前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
9 | 社会组织登记与变更情况检查 |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理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登记事项包括: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场所、验资报告、负责人、章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监管职责。 | ||
10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
11 |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 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
12 | 财务状况检查 | 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得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 |||
13 | 涉外活动情况检查 | 涉外活动是否规范有序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7部分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
14 | 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检查 | 法人治理结构、诚信自律建设、政社分开、党组织“两个作用”发挥情况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第二十五条: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第二十六条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第二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清新区民政局 |
七、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公证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公证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司法局 |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章。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五条。 |
2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检查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重点监管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司法局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八、清新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对区属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区属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送审检查等方式 |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
九、清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2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
3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4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6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7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8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9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1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1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1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13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14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监管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
15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18 |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管 |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管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实现对辖区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检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作出处理。 |
19 | 对职业类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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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十、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1 | 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 | 采矿权人 | 采矿权人开采项目公示信息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抽查 |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1 | 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 企业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 6 号)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制定、调整和发布具体名录,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实地核查 |
建设单位未依《环境影响评价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而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实地核查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实地核查 | |||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实地核查 | |||
2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实地核查 |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
3 |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 企业 |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实地核查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实地核查 |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实地核查 |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实地核查 |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 排放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实地核查 | |||
4 | 其它 | 企业 |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实地核查 |
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排污单位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和管理排污口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3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依法予以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实地核查 |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地核查 |
十二、清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1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在本行政区域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情况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巡查、书面抽查 |
2 | 安全生产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随机抽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现场检查为主,书面抽查为辅 |
3 | 工程质量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抽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实地检查 |
4 | 施工许可检查 | 建设单位 | 施工许可检查 | 施工许可办理情况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14条第一款,第二款 | 实地核查 |
5 | 工程发承包检查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 工程发承包检查 | 工程发包与承包情况 | 《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68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6 | 招标人市场行为检查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 | 招标人市场行为检查 | 招投标市场行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7 | 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 | 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 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使用情况 |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8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检查 | 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情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十三、清新区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1 |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对水路运输经营情况的检查 | 获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
2 | 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对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的检查 | 获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3 |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 |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 获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4 | 港口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检查 | 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码头安全生产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获得经营许可的港口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5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 | 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6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
7 | 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检查 | 在建公路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建设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粤交基〔2016〕698号) |
8 | 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三十六号)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六条。 |
9 | 从业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从业人员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广东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24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24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10 | 放射性运输的行政检查 |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三十六号)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第三十二、 第四十条。 |
11 | 协议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广东省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24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十四、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次/年) | 责任单位 | ||
1 | 行政许可 | 区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1.《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行政审批股 | ||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2 | 行政许可 | 在区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活动;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 | 20% | 2次/年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行政审批股 | ||
3 | 行政许可 | 迁移、损坏区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股 | |
4 | 行政许可 | 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 现场检查 | 20% | 2次/年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行政审批股 | ||
5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水资源管理节水与政策法规股 | ||
2.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 | |||||||||||
3. 是否按时申报计划用水,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 | |||||||||||
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 | |||||||||||
4.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 |||||||||||
5.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在线监测)并保证其运行正常; | |||||||||||
6.是否按照要求退水; | |||||||||||
7.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8.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向审批机关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 |||||||||||
9. 需要调整计划用水总量的,是否依法向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并取得核定或者备案文件。 | |||||||||||
6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 | 3-5% | 1次/年 | 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股 | ||
2.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 |||||||||||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 |||||||||||
4.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 |||||||||||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 |||||||||||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
7.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 |||||||||||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 |||||||||||
7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河湖管理股 | ||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8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装机2000kW以下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水电站技术改造、小型机电排灌工程(1000kW以下)、小型灌区(1万亩以下)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设计单位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1次/年 | 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行政审批股 |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000千瓦以下水电站工程) |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度汛任务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 ||||||||||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9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河湖管理股 | ||
10 | 行政许可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供排水管理股 | ||
11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供排水管理股 | ||
12 | 水利建设市场管理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二)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四)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 主要针对在建区属水利工程项目,参建的各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履约行为等情况。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各业务股室 | ||
13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检测活动管理 |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检测行为、报告、仪器等情况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在清新区内开展水利工程检测工作的单位 | 1.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 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水旱灾害防御与质监股 | ||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 |||||||||||
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 |||||||||||
4.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 |||||||||||
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 |||||||||||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4 | 区属在建(未完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 在建工程质量相关单位资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区属在建(未完工)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 | 1.是否在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水旱灾害防御与质监股、相关业务股室 | ||
2.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情况; | |||||||||||
3.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 |||||||||||
15 | 区属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区直属在建、已建工程 | 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10% | 2次/年 | 水旱灾害防御与质监股、相关业务股室 | ||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 |||||||||||
3.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 |||||||||||
4.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 | |||||||||||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
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 | |||||||||||
7.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 | |||||||||||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 |||||||||||
9.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 |||||||||||
10.各类水利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防控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 |||||||||||
1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 | |||||||||||
12.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等。各类安全检查,除通用内容外,按照有关规程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 |||||||||||
16 | 招标投标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开标程序、评标程序、评标专家抽取等是否符合规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20% | 2次/年 | 各业务股室 | ||
十五、清新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登记证和标签规范检查 | 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相关业务科室 |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2 | 登记(审核)事项检查 | 审核证和标签规范检查 | 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相关业务科室 | 《 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
3 | 规范事项检查 | 生产过程规范记录检查 | 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相关业务科室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条二十八条 《渔业法》第十九、二十、二十六、三十一条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
4 | 规范事项检查 | 规范事项检查 | 各级行政部门 | 一般检查事 项 | 现场检查 | 相关业务科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十六、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经营行为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 | 经营行为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行为 | 歌舞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3 | 经营行为检查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行为 | 游艺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4 | 场所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5 | 经营行为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
6 | 经营行为检查 | 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行为 | 互联网文化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
7 | 经营行为检查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行为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
8 | 经营行为检查 | 电影发行放映场所经营行为 | 电影发行放映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电影管理条例》 | |
9 | 经营行为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
10 | 经营行为检查 |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 |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
11 | 经营行为检查 | 印刷企业经营行为 | 印刷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
12 | 经营行为检查 | 互联网出版机构经营行为 | 互联网出版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
13 | 经营行为检查 | 出版物经营单位经营行为 | 出版物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
14 | 经营行为检查 | 演出经纪机构经营行为 | 演出经纪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5 | 经营行为检查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经营行为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6 | 经营行为检查 | 个体演员经营行为 | 个体演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7 | 经营行为检查 | 个体演出经纪人经营行为 | 个体演出经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 |
18 | 场所检查 | 文物经营单位 | 文物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9 | 场所检查 | 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保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20 | 场所检查 | 文物收藏单位 | 文物收藏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21 | 经营行为检查 | 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接收单位经营行为 | 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接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22 | 经营行为检查 | 旅行社经营行为 | 旅行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旅行社条例》 | |
23 | 经营行为检查 | 旅行社分社经营行为 | 旅行社分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24 | 经营行为检查 | 旅行社服务网点经营行为 | 旅行社服务网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25 | 经营行为检查 | 导游经营行为 | 导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管理办法》 |
十七、清新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学习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中小学校及高校、中小学校(2014年以来没有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全部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2 | 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中小学校及高校、中小学校(2014年以来没有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全部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3 | 学校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中小学校及高校、中小学校(2014年以来没有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全部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4 |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中小学校及高校、中小学校(2014年以来没有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全部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5 | 学校饮用水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中小学校及高校、中小学校(2014年以来没有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全部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6 | 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及监督协管服务 | 中小学校及高校、中小学校(2014年以来没有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全部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7 | 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游泳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游泳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候车(机、船)室、集中空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 |
8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游泳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候车(机、船)室、集中空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9 | 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及空气质量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游泳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候车(机、船)室、集中空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10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游泳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候车(机、船)室、集中空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11 | 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12 | 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 | 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13 |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14 |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
15 | 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 | 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医院(含中医院)、基层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17 | 采供血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采供血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一般血站、单采血浆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献血法》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18 | 放射诊疗与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
1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
十八、清新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的,针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期间,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 |
2 | 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3 | 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4 | 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5 | 生产经营单位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6 | 生产经营单位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区应急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 |
7 | 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8 | 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设备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9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部门 | |
10 | 生产经营单位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11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12 | 生产经营单位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13 | 生产经营单位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14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15 | 生产经营单位 |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
16 | 生产经营单位 |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 |
17 | 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系统抽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十九、清新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 |
4 | 直销行为检查 | 直销企业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以及直销经营行为的检查,有无传销和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
5 | 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互联网平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6 | 网络传销行为检查 | 是否有传销行为以及为传销提供条件行为 | 互联网平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禁止传销条例》 |
7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8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9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10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1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13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14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15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16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
1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18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19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
20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自愿性认证机构、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及其计划实施)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
21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22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
23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24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二十、清新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形式 |
1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 实地核查 |
二十一、清新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1 |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国家级森林公园 | 核查苗木质量、数量、规格和管理情况,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种子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至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 实地核查 |
2 |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 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伐区 | 是否存在乱砍滥伐,森林资源保护责任落实 |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八条。 | 实地核查 |
3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已办理驯养、经营、运输证的企业和采集、种植野生植物的单位 | 驯养、经营、运输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野生动植物疫情 |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实地核查 |
4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取得驯养、经营、运输证的企业 | 在我区办理驯养、经营、运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条。 | 实地核查 |
二十二、清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服务事项检查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监管 | 环卫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条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2 | 服务事项检查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监管 | 环卫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条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3 |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检查事项 | 是否依法依规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监管 | 燃气供应企业 | 行政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三、清新区税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自2018年10月份国、地税机构合并以来,县(区)一级已取消税务稽查机构,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由市稽查局负责查办,县(区)一级设立税收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非立案的中、低风险任务的风险应对。
二十四、清新区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管 |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清新区气象局 |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二十五、清新区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2 | 登记事项检查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3 | 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4 | 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5 | 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6 | 登记事项检查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7 | 登记事项检查 |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的行为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草专卖局 |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2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二十六、清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该局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