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3年)
序号 | 权力事项 | 权力依据 | 工作职责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
1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 1.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3.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 4.组织开展全区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和相关专项整治。 |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 3.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 |
2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6.《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 1.依法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依法监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和设施,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3.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出关闭建议。 |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
3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7.《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 8.《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9.《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清远市清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清新安委〔2022〕13号)。 | 1.承担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分析研判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和重大风险防控举措; 3.组织开展涉及多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 4.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 3.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5.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
4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5.《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粤安监〔2015〕23号); 6.《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 1.依法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依法监督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和设施,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3.依职责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
5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 6.《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粤安监管四〔2016〕18号); 7.《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 1.依法指导、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依法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和设施,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
6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 负责全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机构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1.对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服务中介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
7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报同级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指导监督全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 1.未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程序不合法; 3.在组织事故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8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 1.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统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对信息报告、处置、应急预案开展情况; | 1.未按要求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2.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组织、指挥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工作中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 |
9 |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1.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以及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 1.发现涉及“三项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方面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接到上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2.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 |
10 |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 5.《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 依职责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 | 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对象不依法纳入的。 | |
11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4.《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根据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 1.对举报事项未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
12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 协调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
13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 1.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在管理工作中有不依法受理审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 1.负责职责范围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在管理工作中有不依法受理审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 在管理工作中有不依法受理审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 | 1.负责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 在管理工作中有不依法受理审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 |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通知企业或进行处理; | |
18 | 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工作。 |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通知企业或进行处理; | |
19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1.负责职责范围内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情况的备案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 在管理工作中有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消防工作(含森林防灭火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4.《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5.《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6.《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党政部门及驻清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清新机编字〔2022〕4号)。 | 1.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指导协调全区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消防工作。 |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森林防灭火综合性会议; 3.在组织开展的消防和森林防灭火检查、督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4.未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提请,依法将重大火灾隐患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的; 5.未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提请,依法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