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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时间: 2024-09-09 16:52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

  行政执法的公告

  清府函〔2020〕24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现决定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由各镇街以其名义实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299项,具体事项详见《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85个镇街全部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网络监督平台执法。

  六、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生效。

        附件:

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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