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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住建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9-24 15:32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住建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住建局的有关工作部署,我区积极开展在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行动,有效打击建筑市场、安全生产、消防验收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巩固我区住建领域管理秩序,营造自律、诚信、健康、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充分发挥整治与教育两手抓,运用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实现曝光一批、震慑一片,营造整治声势。现将我区住建系统近2年来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3起)公布如下:

  一、清新区某中学涉嫌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案

  (一)基本案情

  经查,2023年10月,清远市清新区某中学校内综合楼工程已经被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停工通知,但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现场存在两名施工人员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足,仅由两根麻绳和沙袋放置在楼顶作为安全绳危险高空作业,且综合楼项目的某物料升降机已被拆除。

  (二)案件处罚结果

  立案查处后,清远市清新区某中学申辩称,学校的职能是组织实施教育,自身就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应当受到安全生产处罚。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班子和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积极检索同类执法案件、征求法律顾问处理意见,最终破解了清远市清新区某中学的申辩漏洞。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清远市清新区某中学当然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是适格被处罚对象,不论该单位是企业还是事业,是盈利还是非盈利性质,不应当成为超脱安全生产法调整之外的对象。作为学校,更应该注重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整改复查意见书》的复查意见及清远市清新区某中学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某中学作出 责令立即消除,并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

  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7日,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某楼餐厅未向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且已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此进行了立案。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1月23日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住建责改字【2023】6号)要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限期7天。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29日完成了整改,逾期29天。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完成某楼餐厅的装修工程后,由于对法律认识不充分,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就开始营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当事人在认识到错误后积极配合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及时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没有发生火灾,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执法机关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般”的处罚裁量档次。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801.58.4“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内未改正,逾期多于10日少于30日改正的,裁量档次为一般,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

  三、冯某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区审计局审查反馈移送线索,发现清远市清城区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承接清新区某镇敬老院翻新改造项目工程时,分别与清远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冯某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冯某涉嫌存在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为查清案件事实,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2月26日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清新区某镇敬老院翻新改造项目名义上施工单位为清远市清城区某建筑工程公司,但实际施工方是清远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冯某。清远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建设资质,冯某为个体户不具备承接工程项目资格。冯某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落实进行处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法律适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0.1-195,对冯某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一的罚款,即34417.60元;对个人违法所得6266.64元予以没收,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予以公示。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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