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措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区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镇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所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供应等政策,承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负责对闲置土地的依法查处工作,承担上报国务院、省、市、区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地籍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和城乡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矿产资源权属纠纷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矿业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监管,监督管理全区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全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估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九)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制定本区基础测绘规划;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本区土地测量控制体系,管理、审核、发布本县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