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杰:
2018年年初开始,你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委会花二村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于2020年11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自然资(清新)决〔2020〕67号)并向你送达。2021年10月8日,你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申请分四期交清罚款:第一期2022年3月25日交纳7500元,第二期2022年6月25日交纳7500元,第三期2022年9月25日交纳7500元,第四期2022年12月25日交纳7500元。
你在2022年3月28日交清第一期罚款,2022年7月6日交清第二期罚款,至今仍未交纳第三期、第四期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2023年3月1日,我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此前与你电话沟通内容,将催告书邮寄至你指定地点,因你拒收未能送达。后续我单位工作人员拨打你手机亦未能接通。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现将催告书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仍未履行,我单位将依法申请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