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清新区社会经济调查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17号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清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开展各项社会经济相关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统计局、调查队以及区政府有关调查任务,协助调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无单独设立党支部,在举办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二)举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关;(五)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七)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二)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三)区统计局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决策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党组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一)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中心主任确定;(二)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三)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五)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及时报送举办单位审核后方可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党组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设置管理岗5个,其中九级岗位5个;专业技术岗位4个,其中中级岗位2个(十级岗位),初级岗位2个(十一级岗位1个,十二级岗位1个)。(二)本单位实行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三)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四)本单位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五)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纳入区统计局统一管理,在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党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六)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八)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统计调查对象享受监督统计工作、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拒绝非法统计调查,拒绝非法检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签字盖章制度,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接受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下,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研究解决普查及统计调查方面的各类问题。(二)组织实施农村住户调查、城镇住户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投入产出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抽样调查、畜牧抽样调查、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等经常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调查。(三)组织开展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大型普查工作,组织指导与基本单位和服务业有关的统计工作。(四)建立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五)协调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抓好相关统计信息的涉密防范工作。(六)协调、指导基层统计中心开展各项调查统计工作。(七)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全部财务活动由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清新区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21日经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党组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