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树立公开、透明、廉洁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规划环评的审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授权本局驻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本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统一送达或发放作出的审批决定。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内部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本局职权范围内的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环评、竣工验收审批事项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4〕8号)要求,分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2个阶段实施,与区直有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
其他审批事项按本局依法制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企业的排污申报登记由环境监察分局受理,其他事项由窗口直接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确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上述材料的内容审核、现场勘查等由行政审批股或技术支持单位负责。
第七条 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不予受理、申请材料补正书面回执。
《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制定和填发,一式二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八条 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行政审批股制定。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局内部流转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等。
窗口在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制作项目办理流转表,随同申请材料一同流转。
第三章 窗口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1、须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初审意见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出具批复意见。
(2)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报告书需附上专家意见,评估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的电子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国土、工商等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审批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出具批复意见。
(2)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国土、工商等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第8个工作日前出具批复意见。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批复意见。
(2)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电子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国土、工商等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前出具批复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出具审批意见。
(2)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附上专家组及相关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电子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国土、工商等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前出具批复意见。
5、重大项目及涉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审批股审核资料→上报局重大项目审理委员会→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出具审批意见。
(2)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报告书需附上专家组及相关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的电子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国土、工商等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前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1、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登记表类)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出具批复意见。
(2)材料清单
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监测报告或调查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登记卡);验收公示材料(纸质版);已建成厂区的平面图(工业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图纸加盖出图专章、设计说明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时限
窗口在竣工验收审批阶段第8个工作日前出具验收审批意见。
2、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报告表类)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批复意见。
(2)材料清单
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登记卡);验收公示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已建成厂区的平面图(工业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图纸加盖出图专章、设计说明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时限
窗口在竣工验收审批阶段第10个工作日前出具验收审批意见。
3、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报告书类)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出具审批意见。
(2)材料清单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验收公示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已建成厂区的平面图(工业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图纸加盖出图专章、设计说明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时限
窗口在竣工验收审批阶段第15个工作日前出具验收审批意见。
4、重大项目及涉敏感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上报局重大项目审理委员会→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出具审批意见。
(2)材料清单
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验收公示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已建成厂区的平面图(工业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图纸加盖出图专章、设计说明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时限
窗口在竣工验收审批阶段第20个工作日前出具验收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审批
1、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监察分局建档取得排污申报代码并加具意见→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批复意见(国控企业及印染、电镀、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涉重金属等企业由局长审批)。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办理延续审批手续。
(2)材料清单(复印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批复文件;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排污许可证的延续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填写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环境监察分局加具意见→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批复意见(国控企业及印染、电镀、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涉重金属等企业由局长审批)。
(2)材料清单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复印件(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最近半年的监测数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3、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填写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环境监察分局加具意见→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批复意见(国控企业及印染、电镀、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涉重金属等企业由局长审批)。
(2)材料清单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需要变更的证明材料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最近半年的监测数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4、排污许可证的注销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填写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环境监察分局加具意见→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批复意见(国控企业及印染、电镀、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涉重金属等企业由局长审批)。
收回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2)材料清单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注销登记表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
(2)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环评批复文件;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审批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填写《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行政审批股审核资料→分管副局长
(2)材料清单
国土部门批准有效文件(国土证或用地批准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企业守法证明办理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列入负面清单的,窗口不予受理)→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发证办结(国控企业及印染、电镀、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涉重金属等企业由局长审批。
(2)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企业投入试生产办理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列入负面清单的,窗口不予受理)→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发证办结(国控企业及印染、电镀、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涉重金属等企业由局长审批)。
(2)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的初审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列入负面清单的,窗口不予受理)→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初审意见。
(2)材料清单
《辐射安全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最近一年的监测数据(试生产除外),环保验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固体废物管理审批
1、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批准首次(再次)申请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办结。
(2)申报材料
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审核表(或正式认定书),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代理合同原件,排污许可证,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证明材料,最近半年的监测数据,诚信承诺书。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2、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办结。
(2)材料清单
申请审批表,企业工商执照,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材料,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企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公示时间剔除)。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意见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初审意见。
(2)材料清单
企业工商执照,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材料,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企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安全评估报告(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章制度,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4、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流程
窗口收件→固体废物管理部门开展技术环节(第4个工作日前将审核意见交窗口)→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审批意见。
(2)材料清单
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及聘用劳动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经专业培训证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不能利用废物或残渣的合法去向合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剔除)。
第十八条 清洁生产初审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初审意见。
(2)材料清单
申请报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审批意见。
(2)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书;环评批复文件;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拟退役或关闭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审批
(1)流程
窗口收件及初步审核资料→行政审批股审核→行政审批股股长→分管副局长出具审批意见
(2)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窗口负责审批时限的监控,对即将超期未办结的审批事项提前一天用电话或短信方式提醒主办股室领导,对超期未办结的事项报告局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制定的时限无特别说明的自受理后第2日开始计算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如区委区政府、上级环保部门出台新政策、规范,按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