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坤亮: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向你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新违改字〔2023〕20号)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新罚告字〔2023〕3号),责令你改正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5分的行政处罚。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新违改字〔2023〕20号)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新罚告字〔2023〕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可在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5天内向我局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