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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园区办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时间: 2008-01-04 00:00   来源:清新区龙颈镇   发布机构:   点击:-

对在我县八大工业园区兴办,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用电:免收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的用电报装费,目前企业生产用电电价分别为:
        1、大工业(变压器容量315KVA以上)电价
       (1)基本电价: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18元/KVA.月
        按最大需要量计算27元/KVA.月
       (2)电度电价:
        1—  10千伏:平段为0.5096元/千瓦.时。高峰段为0.7930元/千瓦.时。低谷段为0.2653元/千瓦.时
        35—110千伏:平段为0.4906元/千瓦.时。高峰段为0.7772元/千瓦.时。低谷段为0.2603元/千瓦.时
    220千伏及以上:平段为0.4896元/千瓦.时。高峰段为0.7614元/千瓦.时。低谷段为0.2553元/千瓦.时
     2、普通工业(变压器容量315KVA以下)电价:
       (1)不满1千伏:0.7466元/千瓦.时。
       (2)1—10千伏:0.7366元/千瓦.时。
       (3)35千伏以上:0.7266元/千瓦.时。
        3、商业用电电价:
       (1)不满1千伏:0.9676元/千瓦.时。
       (2)1—10千伏:0.9576元/千瓦.时。
       (3)35千伏以上:0.9476元/千瓦.时。
      用水:
        免收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的用水报装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但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省污水排放标准),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
    其他规费优惠:
        1、对新办企业(含工业、旅游、农业产业化项目),其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免收。
        2、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县政府批准才能收取。凡没有列入收费范围内的事业性收费一律不能收取。
        3、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4、  对老企业严格执行只收税不收费的规定,凡行政性收费是、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实行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要经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
    土地使用政策:
        1、在服从整体规划,并按规划要求靠好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可以受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单独或合作连片开发土地,并对该地在法定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2、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地价款暂有困难的,在付清农民补偿费和上缴中央、省有关规费、办证费,办完有关征地手续后,可先发用地证,再分期付款(但全部地价款未付清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分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符合用地规划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折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兴办工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不少于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可给予更大优惠。土地租赁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当地基准地价优先购买。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按有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兴办工业企业。
        4、投资者受让土地兴办工业企业,免缴县、市级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过亿元、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满后,可再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依法有偿转让、抵押、继承。
    财政扶持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5年内,每年交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后再次超过1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所属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主体或企业。对原有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从2003年起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当年入库数扣除基数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的著名商标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5年。
        2、对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从试产、试业之日起计算)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税法规定“免二减三”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减的地方所得税税款;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5、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16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7、经营性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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