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为核心的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提质增优,2020年8月4日我市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以下简称《扶优计划》),该政策自2020年9月6日起实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加快发展,修订出台《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修订)》(以下简称《扶优计划(修订)》)。
一、修订《扶优计划》的必要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以及2023年4月市财政局印发的《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违规返还财政收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属于开展违规返还财政收入问题专项整治范围。同时,《扶优计划》的部分条款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需要新增、变更或删除部分内容。因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要求,需对《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进行修订。
二、《扶优计划(修订)》政策框架及主要内容
《扶优计划(修订)》主要有7个方面,涉及政策条款1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遵循“优中选优、选优培强”工作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规模较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影响重大、带动性强的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企业作为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扶持试点企业以“扶优计划”中的各种集约化发展路径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流程
按照可行性、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为遴选原则,分5批次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出总共不超过60家(包括2021年以来已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确定企业申报条件、遴选程序等。
(三)扶持措施
1.支持企业扩容增效
对试点企业,视其年营业收入及增长情况、利润及增长情况等,予以奖励。
2.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建立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根据企业开展情况予以奖励。
3.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平台、省级创新平台,新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牵头单位等予以奖励。
4.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引导试点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对取得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取得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的品牌认证和售后服务认证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相应奖励。
5.支持企业绿色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有被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给予相应额度奖励。
6.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相应额度奖励。
7.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支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供应,提高供应质量。
8.建立集约发展用地指标分配机制。按照《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市委常委会确定的“三保一兼顾”(即:保重点项目、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民生,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建立和完善集约发展用地指标分配机制,将试点企业优质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管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9.鼓励企业“原地发展”。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10.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运用“三旧”改造政策以及完善历史用地相关政策,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及措施,采取集中协调处理、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11.鼓励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上市的清远企业按上市进程、募资金额以及投向清远比例,分阶段给予奖励。对新三板挂牌的清远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股改的清远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异地迁入的上市挂牌企业,本地企业二次上市、分拆上市、再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等,给予相应奖励。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增信分险,将担保费年化率降为1.5%。
12.建立生产性服务业对接平台。促成企业之间、校企之间共享共用研发设施设备,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指导试点企业争取纳入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企业名单,获得政策性担保等融资服务。定期发布试点企业最新产品和最新成果,组织开展试点企业先进技术推介交流活动。
13.开通政商对话快捷通道。搭建政商对话对接沟通桥梁,开通试点企业直接对话政府快捷通道,试点企业均可享受“清远市企业服务办公室”VIP服务待遇。
(四)工作保障及监督管理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扶优计划”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制度;提升政务效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协调解决试点企业诉求;实施动态调整,做好试点企业的跟踪服务。
(五)实施步骤
工作分启动、实施、总结三阶段。印发政策,制定“扶优计划”(修订)相关配套措施、发挥示范带动、检验成效和总结经验等工作的步骤程序。
(六)责任分工
明确“扶优计划”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
(七)其他
明确“扶优计划”(修订)时效,原《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内容修订亮点
《扶优计划(修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新增、变更或删除部分内容。
(一)增加的内容
本次修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一些条款。例如:新增支持企业扩容提质方面政策,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含5亿)-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含1亿)-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试点企业,且当年利润为正数并呈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依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试点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粤工信数字产业函〔2022〕23号)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建设指南〉的通知》(粤工信数字产业函〔2022〕32号),新增鼓励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建立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的奖励政策。
(二)修改的内容
本次修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根据2020年12月28日我市出台的《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对“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清工信〔2022〕17号),将“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修改为“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有被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每个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多个产品列入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数量合并计算,同一年度按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实行单个企业奖励额度封顶50万元”。根据《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对“建立集约发展用地指标分配机制”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2021〕3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对“鼓励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三)删除的内容
本次修订根据有关新政策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删除了部分条款或内容。例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删除“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150万元以上”,以及“(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这部分内容。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工信〔2021〕137号),该政策在2023年12月到期,且年度预算资金已执行完毕,删除“(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这部分内容。省“上云上平台”有关奖补政策已于2020年9月停止实施,删除“对申报省‘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并成功实施工业互联网项目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这部分内容。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删除“对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通过市级组织完工评价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这部分内容。《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6〕3号)于2021年9月1日过有效期,删除“对获得广东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奖补20万元”这部分内容。由于我市正在制定“1+N”人才政策体系,原有政策将会进行调整,因此删除了引用原有人才政策的“(十三)加大力度引进创新人才”和“(十四)加大力度培养本土人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