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清远清新竹山风电项目(浸潭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拱水村旧村、墩二、墩三经济合作社,拱水村经济联合社,沧边村经济联合社,龙须带水库移民新村新建、枫树连、柑仔塘、湖地坪、牛一村、牛二村、田夫仔经济合作社,丁坑经济联合社,桃居村上围、下围、新屋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浸潭镇拱水村旧村、墩二、墩三经济合作社,拱水村经济联合社,沧边村经济联合社,龙须带水库移民新村新建、枫树连、柑仔塘、湖地坪、牛一村、牛二村、田夫仔经济合作社,丁坑经济联合社,桃居村上围、下围、新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7.5454公顷(113.1810亩)。其中,农用地7.5254公顷(112.8810亩),含耕地0.0020公顷(0.0300亩)、园地1.6364公顷(24.5460亩)、林地5.8500公顷(87.7500亩)、草地0.0120公顷(0.1800亩)、其他农用地0.0250公顷(0.3750亩);建设用地0.0200公顷(0.300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 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10万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1.4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24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2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相关材料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63-563038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2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浸潭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63-5630387)。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位置图
2.清远清新竹山风电项目(浸潭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 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