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763-5811090 邮编:511500
附件1:关于《清远市清新区惠利鞋材有限公司年加工300万双鞋底、20万双鞋面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附件2:关于《国电电力清新七星岗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附件3:关于《清远市慷德家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家居配件8000万件、塑料型材9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