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联系电话:0763-5811090邮编:511500
关于《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4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