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63-5811090邮编:511500
附件:关于《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浸潭分公司年产380万双成品鞋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附件:关于《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消防产品检测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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