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63-5811090 邮编:511500
附件1:关于《清远市雅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年产60吨汽车包围套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附件2:关于《清远市宝仕马陶瓷有限公司新增全自动抛光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