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文件,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全市就业局势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5〕
162号)精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及时享受各项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按规定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在《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号)规定的8类人员基础上,增加下列5类人员。
(一)退役士兵;
(二)刑释解教人员;
(三)戒毒康复人员;
(四)精神病康复人员;
(五)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4)。
二、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和认定
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如实填写《清远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后,除需提供《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号)规定的所需资料外,根据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于退役士兵的,提供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提供监狱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通知。属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提供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三)属于戒毒康复人员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有关部门(禁毒办、维稳办、维稳中心等)出具的戒毒康复人员证明。
(四)属于精神病康复人员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或专业精神科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五)属于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供养人员有多名的,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因申请人户口迁移,被供养人未在申请人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迁出证明或者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由原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原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程序等相关事宜按《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号)执行。
对《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中申报就业创业补贴需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材料规定如下:(1)符合条件申请人创办创业实体属《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用人单位”的,申请相关补贴应按规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2)符合条件申请人创办创业实体属“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且本人未“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工商登记文件和本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声明申领相关补贴。
三、调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相关补贴标准
对《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中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享受的社保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给予其实际缴费额1/2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该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份起执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各地要切实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就业困难认定并帮助其落实有关政策补贴,鼓励和引导广大用人单位积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要大力组织基层平台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监督管理
(一)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和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及时掌握辖区内人员就业情况,实事求是做好认定公示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身份认定。经办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违反规定核发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其余未提及调整的事项按此前文件规定办理。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