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①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②在省内跨市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在现户籍地参保缴费,原户籍地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待其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再将全部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待遇领取地,个人账户金额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
③在同一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只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同一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股电话:0763-5814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