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24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58号),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村四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831公顷:其中耕地0.0831公顷(含水田0.0601公顷)。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相关期限
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向太和镇政府(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65号,电话:0763-5810219)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3.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58号)不服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