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24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87号),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天良村狮包岭经济合作社,马岳村新三、新联、新村经济合作社,楼星村瓦一、瓦二、太平围、上水楼、楼西、楼东经济合作社,大楼村南便、孟屋、岗咀经济合作社,太和镇五星村七村、八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2994公顷。其中耕地0.2266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0047公顷,草地0.8271公顷,其他农用地0.1530公顷,建设用地0.0305公顷,未利用地0.0575公顷。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地理位置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相关期限
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向太和镇政府(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65号,电话:0763-5810219);太平镇政府(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大院,电话:0763-5707978)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3.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87号)不服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新府〔2024〕110号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清新府〔2024〕110号附件2:清远市清新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理位置图.pdf
清新府〔2024〕110号附件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十批次).pdf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