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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7月-12月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 2023-12-29 09:36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新区应急局2023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文号

处罚日期

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清新)应急罚〔2023〕13号

2023-07-12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天天爆竹店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天天爆竹店在许可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天天爆竹店经营地址为清新区浸潭镇桃源南街68号,现在浸潭镇桃源大街(清新区浸潭镇桃源天天商店旁)存放烟花爆竹共61箱。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

罚款


清新区应急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文号

处罚日期

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清新)应急罚〔2023〕14号

2023-08-31

清远中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迳口加油站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清远中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迳口加油站1、油罐区内部未见防火警示标志牌;2.潜油泵控制电柜未有用电警示标志和绝缘垫。经查,清远中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迳口加油站存在缺失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罚款


清新区应急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文号

处罚日期

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清新)应急罚〔2023〕15号

2023-09-04

邱卫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该公司存在资料台账有待加强完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管理架构,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签订全员责任状;未见有安全三级培训及日常培训记录;未有“双重预防机制”相关资料;未见有隐患排查及治理相关资料;未有应急预案及备案资料,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等问题。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罚款

(清新)应急罚〔2023〕16号

2023-09-08

胡峻源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管理架构,未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签订全员安全责任状;未见有“三级”教育培训台账及日常教育培训记录;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未见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未见应急预案及备案资料,未见应急预案记录等问题。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罚款

(清新)应急罚〔2023〕17号

2023-09-18

柯峰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未进行相关应急演练,未建立“双重预防管理机制”相关资料等问题,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罚款


清新区应急局2023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文号

处罚日期

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清新)应急罚〔2023〕19号

2023-10-16

谢广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2023年7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到清新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检查清远市自然成纺织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未能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未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现场无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等问题,存在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023年7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到清新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检查清远市自然成纺织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未能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未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现场无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等问题,存在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罚款

(清新)应急罚〔2023〕18号

2023-10-16

清远市自然成纺织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2023年7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到清新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检查清远市自然成纺织品有限公司时发现存在保险粉未专库存放,无防水、防火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7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到清新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检查清远市自然成纺织品有限公司时发现存在保险粉未专库存放,无防水、防火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罚款

(清新)应急罚〔2023〕21号

2023-10-17

丘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2023年7月13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到清新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在检查清远市长裕棉纺实业有限公司时发现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分级管控机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未在高风险岗位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等问题,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未按要求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3年7月13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到清新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在检查清远市长裕棉纺实业有限公司时发现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分级管控机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未在高风险岗位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等问题,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未按要求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罚款

(清新)应急罚〔2023〕20号

2023-10-17

洪燕青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7月12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到清新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在检查清远信邦金属表面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未能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隐患排查台账,未按要求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问题,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未能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隐患排查台账;未按要求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月12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到清新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在检查清远信邦金属表面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未能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隐患排查台账,未按要求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问题,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未能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隐患排查台账;未按要求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罚款

(清新)应急罚〔2023〕22号

2023-10-26

清远市佳美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佳美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冰醋酸、双氧水储存不规范,并且禁忌混放,保险粉仓库无通风、防潮、温湿度检测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佳美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冰醋酸、双氧水储存不规范,并且禁忌混放,保险粉仓库无通风、防潮、温湿度检测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罚款

(清新)应急罚〔2023〕23号

2023-10-26

陈清峰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佳美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冰醋酸、双氧水储存不规范,并且禁忌混放,保险粉仓库无通风、防潮、温湿度检测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督促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佳美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冰醋酸、双氧水储存不规范,并且禁忌混放,保险粉仓库无通风、防潮、温湿度检测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督促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罚款

(清新)应急罚〔2023〕24号

2023-10-27

清远仕春纺织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仕春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生产车间双氧水与冰醋酸等禁忌物混合存放,二楼车间内存放的冰醋酸、烧碱、保险粉相互禁忌混合存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仕春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生产车间双氧水与冰醋酸等禁忌物混合存放,二楼车间内存放的冰醋酸、烧碱、保险粉相互禁忌混合存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罚款

(清新)应急罚〔2023〕25号

2023-10-27

黄节劲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仕春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生产车间双氧水与冰醋酸等禁忌物混合存放,二楼车间内存放的冰醋酸、烧碱、保险粉相互禁忌混合存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督促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仕春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生产车间双氧水与冰醋酸等禁忌物混合存放,二楼车间内存放的冰醋酸、烧碱、保险粉相互禁忌混合存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九条第二项“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督促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罚款


清新区应急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文号

处罚日期

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清新)应急罚〔2023〕26号

2023-11-10

蒋树能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太平镇龙湾工业园清远市佳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名人员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核实,该作业人员叫做罗献壮,其提供由湖南省建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焊工证,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官网查询该名人员证件,也未能查询到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关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清新)应急罚〔2023〕27号

2023-11-30

清远市清新区昊元新型墙体砖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新区昊元新型墙体砖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事实(未见主要负责人邱育兴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未见主要负责人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承包单位广州擎宏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和第(五)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清新)应急罚〔2023〕28号

2023-11-30

邱育兴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新区昊元新型墙体砖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及主要负责人邱育兴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见主要负责人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承包单位广州擎宏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清远市清新区昊元新型墙体砖厂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处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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